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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3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請人
洪光儀
相對人
萬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虹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勞資雙方合意資方(即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給付勞方薪資伍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份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份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份貳萬伍仟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4 年11月8 日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萬9,688元(104 年8 、9 月份各1萬7,344元及104 年10月份2萬5,0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薪資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劉政雄進行調解,於104 年10月15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4 年10月21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薪資等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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