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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陳有恆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上訴人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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