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 上訴人
    陳有恆
  • 被上訴人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有恆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上訴人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蔡秉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