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有恆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上訴人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