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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張綱維
被告
侯培誠

      謝秉彜

      謝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促字第20916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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