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玲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張綱維
- 被告
- 侯培誠
謝秉彜
謝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促字第20916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