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 被 告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不定期勞動契約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