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原告
- 王渝柏
- 被告
- 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攜碼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吳熊
- 兼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撥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撥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