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林樺崇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 被 告 潘淑娟即冠品工程行 被 告 葉進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愷傑 被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樺崇為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世紀鋼鐵公司)派駐於由被告世紀鋼鐵公司所承攬,被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E2案遠雄創新研發科技中心」工地(下稱本案工地)之現場負責人,被告林樺崇於本案工地因疏於注意,以致架設於本案工地之電纜線槽未架設穩固而崩塌掉落並壓住原告,致原告受有第二、三、四、五腰椎壓迫性骨折及左大腿挫傷之傷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查被告林樺崇涉有業務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現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號業務 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林樺崇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裁判,是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