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原告
- 周宏
- 被告
- 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