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原告
- 陳瑋彬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 被告
- 力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朝會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睿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富豪律師
- 被告
- 東欣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介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大偉律師
- 被告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本件就原告之財產、收入資料尚有由兩造表示意見必要,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