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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詩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美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234元(計算式:240,000元+60,000元+197,500元+175,734元=673,23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240,000元及預告工資60,000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604元(計算式:11,070元-〈300000/673234×11,070元×1/2〉=8,604元,元以下4捨5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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