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 訴 人
- 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即 原 告
- 法定代理人
- 宮尾圭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將士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