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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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