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