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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