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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俞必勤
相對人
瑞楊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義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以上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之清算,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僅在全體股東不能為清算人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公司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瑞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楊公司)於101 年6 月5 日經新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訴外人高明宗原為瑞楊公司負責人,亦為瑞楊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於瑞楊公司廢止後,遲未執行清算程序,然高明宗已於102 年5 月2 日死亡,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瑞楊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瑞楊公司係一人公司,經新北市政府以101 年6 月5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原法定代理人即股東兼董事高明宗於102 年5 月2 日死亡,且瑞楊公司章程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高明宗已離婚亦無子女,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高碧霞業已死亡,而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高明宗之哥哥高清溪雖早於高明宗死亡,然高明宗之妹妹高陳美、游淑瑛、陳淑慧及弟弟高正中未曾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等情,有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及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12月8 日基院曜家慈103 查繼12字第22號函在卷可稽,是瑞楊公司之股東高明宗死亡後,尚有繼承人得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即非不能自行定清算人,要無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甚為顯然,自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雖顯無理由,但因非訟事件程序,採取有償原則,故仍應先命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後,始得敘明理由,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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