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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4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4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鼎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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