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鼎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鼎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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