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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鼎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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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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