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32號原 告 楊睦源 被 告 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訴訟(本院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23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7,040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 萬3,520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