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34號
- 原告
- 李春堅
- 被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判決,被告上訴二審後又撤回上訴,故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46,832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6,832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