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彭慶
- 原告李春堅
- 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34號原 告 李春堅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判決,被告上訴二審後又撤回上訴,故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46,832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6,832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