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4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45號

原告
葉佳佳
被告
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禾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4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4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上訴時即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勞上字第95號事件審理期間成立調解,依調解筆錄第三條所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272 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 萬6,636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