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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兆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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