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朝煇即綠的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威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