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誌旭 代 理 人 羅嘉希律師 代 理 人 吳敬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亞歷山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LEXANDRE DE PARIS ASIA LIMITED, TAIWAN BRANH) 法定代理人 SEBASTIEN, PIERRE, BAILLY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