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茂榮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曾錦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雪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魏炳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