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愛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代 理 人 林奕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MR. THANONG THAWIPHO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