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艾特立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特立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