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何權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劉永松住於基隆市安樂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