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菖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淞瑜即胡文喜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補公司章。
(三)請提出胡淞瑜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解散,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