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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淞瑜即胡文喜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補公司章。

(三)請提出胡淞瑜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解散,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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