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侑達即欣達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