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楊韻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陳佳緯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黃麗敏
- 前列三人共同
- 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弘豐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