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鋒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銥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EEPAK MEHROTR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