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