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洪元輔、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元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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