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瑞
- 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董正文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正文
一、債務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董正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天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