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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慧真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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