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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幸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盈全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光宏

一、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盈全、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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