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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春霖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宏禧

一、債務人羅宜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羅宜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春霖、王宏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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