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吳瑞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葉宏進即如鎰珠寶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