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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夢想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夢想屋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
  表門號0977659888,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099 元,專案補
  償款8856元,共計新臺幣25955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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