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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宜工程有限公司王宏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霖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宏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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