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霖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宏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