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春霖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宏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