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樹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熱帶嶼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良吉
- 法定代理人
- 游能乾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