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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寬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裕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詩乾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昌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呂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寬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詩乾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昌倫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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