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德
- 代理人
- 余成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