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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呈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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