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捷
- 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憶庭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