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聲 請 人 黃佳惠即志冠日用五金百貨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富酉有限公司 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169,690元 │AH5510103 │103年10月30日 │ │ │雅琴 │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 │ │ │ │ │ │ │司 │ │ │ │ │ ├─┼────────┼─────────┼──────────┼───────┼─────┼───────┤ │2 │富酉有限公司 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92,880元 │AH5510102 │103年10月30日 │ │ │雅琴 │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