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57號
- 聲請人
- 創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5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基隆市警察局 │18,000元 │TC1968339 │104年6月2日 ││ │有限公司大稻埕分│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公司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基隆市警察局 │13,800元 │TC1968341 │104年6月2日 ││ │有限公司大稻埕分│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公司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基隆市警察局 │13,200元 │TC1968340 │104年6月2日 ││ │有限公司大稻埕分│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