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聲 請 人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1 │是我百貨服飾有限公│104年9月1日 │50,000元 │TH3866451 │ │ │ │司 褚榮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