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 聲請人
-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1 │是我百貨服飾有限公│104年9月1日 │50,000元 │TH3866451 │ ││ │司 褚榮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