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39號聲 請 人 黃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呈報鈺豐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另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規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鈺豐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⑴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⑵監察人審查相關財務表冊之證明;⑶監察人負查上述表冊後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記錄;⑷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3 次以上公告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僅補正前開編號⑷之文件,其餘編號⑴至⑶之資料付之闕如,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