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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5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52號

聲請人
黃敏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呈報旭陽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另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規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鈺豐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⑴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⑵監察人審查相關財務表冊之證明;⑶監察人負查上述表冊後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記錄;⑷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3 次以上公告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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