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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育
相對人
謝金浚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 第3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若無法提出合乎消費借貸關係成立之相當證明,即應剔除相對人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另債權人謝金浚部分依本院103 年度士簡調字第1001號調解筆錄所載,債務人周俐應於104 年1 月開始清償款項,惟債權人謝金浚未扣除已受償金額,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為溢發薪資,而非私人借貸,業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載明,合先敘明。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溢發債務人薪資乙事,債權人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伊公司諮詢顧問的底薪是新臺幣( 下同) 24,000元( 加計全勤獎金則為25,000元) ,搭配獎金制度,單位主管視個人狀況經債務人周俐本人同意調整為底薪10,000元,搭配不同獎金比例之制度,但由於內部作業疏失,發薪承辦人員不知債務人底薪已調整為10,000元,仍以24,000元計薪,故有薪資溢發之情形,並檢附債務人之假單及出勤統計為證,另債務人於105 年1 月22日止,尚欠溢領薪資數額為9,817 元,有債權人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105 年1 月22日書狀及附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7 至157 頁) ,亦與債務人所提薪資轉帳數額相符【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卷( 下稱消債清卷) 第39至41頁】,債權人陳報溢發債務人薪資,尚堪採信。

㈡相對人謝金浚與債務人間為損害賠償債權,而非私人借貸,業經債務人提出本院103 年度士簡調字第1001號調解筆錄影本(見消債更卷第66至67頁)在卷可稽,合先敘明。另按執行名義之成立非等於債權之受償,上開調解筆錄雖載明自104年1月起每月20日各給付2,000元,惟債務人及債權人謝金浚均否認該筆債權業經履行,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及債權人謝金浚書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至146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異議人僅泛稱調解筆錄載明債權人謝金浚應自104年1月起每月受償2000元而其債權表陳報債權未扣除上開受償金額,惟未提出債權人謝金浚已受償之證明文件,難僅依調解筆錄載明履行期間即逕認債權人謝金浚業已受償。綜上所述,債權人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金浚之債權,堪認為真。是相對人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目前尚有9,817 元之債權存在;相對人謝金浚對債務人目前尚有20萬元之債權存在,堪以認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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