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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雪妃、張睿祥

  • 原告
    學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森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23號聲 請 人 學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妃 相 對 人 森彩科技有限公司即研創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祥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1123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即 提 示 日 ) │ │ ├─┼───────────┼───────────┼───────────┼───────────┼────────┤ │1 │103年2月24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15日 │XP103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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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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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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