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許舒博、趙婉君
- 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達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 對 人 達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3年11月5日 │460,175元 │234,468元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 ├─┼─────────┼─────────┼─────────┼───────────┼───────────┤ │2 │103年11月5日 │419,351元 │301,977元 │103年12月6日 │103年12月6日 │ ├─┼─────────┼─────────┼─────────┼───────────┼───────────┤ │3 │103年11月5日 │360,106元 │259,322元 │104年1月6日 │104年1月6日 │ ├─┼─────────┼─────────┼─────────┼───────────┼───────────┤ │4 │103年11月5日 │329,908元 │237,567元 │104年2月6日 │104年2月6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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