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

聲請人
米塔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子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 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11日裁定命補繳程序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於104 年5 月25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