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聲 請 人 米塔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子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 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11日裁定命補繳程序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於104 年5 月25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